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列入保护名录的宜兴陶瓷文化资源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