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宜兴陶瓷产业园区建设,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优化园区布局,增强园区集聚产业、孵化企业、培育市场的功能,推动园区绿色化转型,促进宜兴陶瓷产业融合发展。

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引导资本、技术、人力资源等要素聚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