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保障和促进宜兴陶瓷高质量发展条例/第二章 保护传承第十八条有效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陶都城市品牌建设,在宜兴市规划建设中体现宜兴陶瓷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推动将宜兴陶瓷文化元素应用于宜兴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和命名,推进宜兴陶瓷文化主题公园、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建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