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提供规范性服务,防止食品浪费。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以提供套餐服务的方式推销过量宴席;合理确定数量、分量,提供小份餐、半份餐等不同规格选择。

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或者优惠;也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明示。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建立备餐评估和供餐巡查制度,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多次取餐。

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或者自有外卖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