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五条有效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按照规定标准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