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反食品浪费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反食品浪费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食品浪费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