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食品、餐饮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实施反食品浪费等相关团体标准和行业自律规范,引导会员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对消费者加强饮食消费教育,引导形成自觉抵制浪费的消费习惯;可以对造成食品浪费的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指导教育。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