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文登西洋参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种植档案,记录种苗来源、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措施、种植与采收日期等信息。种植档案的保存期限自收获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禁止虚假记录、伪造文登西洋参种植档案。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