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成员。其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可以有少数民族成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