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贯彻、执行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的职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