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和所辖地区贯彻、执行有关民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负有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的职责。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