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