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全国和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称号的个人,可以分别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区、局级先进工作者的待遇。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