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奖励、处罚第三十条有效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个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获得全国和市级民族团结进步先进称号的个人,可以分别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区、局级先进工作者的待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