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所在的机关、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者提供清真伙食。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少数民族公民清真伙食补贴。

市级医院和区中心医院等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病人提供清真伙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