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居住的由国家正式认定的除汉族以外的各民族。

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执行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