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国家机关录用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职工时,不得以生活习俗等理由拒绝录用少数民族公民。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确实需要下岗待业的少数民族职工,有再就业条件的,应当安排技能培训,为其再就业创造条件。

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法、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丧失劳动能力和无经济来源的少数民族公民的基本生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