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第十条有效少数民族公民受到歧视、侮辱,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者控告,有关国家机关必须依法调查处理。少数民族公民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对不通晓汉语、汉文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