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未对承租人以及共同居住人员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登记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