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规定,将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规定的住房用于出租,或者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