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第五章 服务与监督第四十九条有效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相关预警工作。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对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