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价格监测机制,做好相关预警工作。住房租金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可以依法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对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出租人应当执行;拒不执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