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信息发布者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房源核验等信息;信息发布者为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还应当要求其提交企业备案信息及其从业人员信息。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信息发布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建立档案,留存不少于三年。

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可以接受信息发布者的委托,代为进行房源核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