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标准化菜市场未执行相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