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有效本市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状况,对重点监督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实施信息追溯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整合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信息追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有关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报送相关信息。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按照规定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录入、接收确认追溯信息的,可以作为完成进货查验等记录的凭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鼓励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建立从原料采购到成品销售的全过程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体系,并与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