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定的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