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六十八条有效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摊贩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对食品摊贩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