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