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章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第二节 食品摊贩第六十七条有效食品摊贩应当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