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用农产品第五十二条有效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