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上市销售的肉类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的其他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规定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销售者的身份证明,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或者检疫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