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四十二条有效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并记录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件以及经营品种等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于举办七日前向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展销会的食品安全进行指导。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入场食品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举办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在食品展销会上经营散装生食水产品和散装熟食卤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