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从事餐饮配送服务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配送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健康证明;
(二)配送膳食的箱(包)应当专用,定期清洁、消毒;
(三)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四)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饮具、容器和包装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或者使用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未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配送人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