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品生产经营/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第二十九条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