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在自建交易网站首页或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百零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