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四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一条有效燃气用户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安装、使用燃气燃烧器具、输送管和连接管、瓶装燃气调压器、燃气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设备,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设施设备,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非居民用户还应当将燃气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