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供应、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的建设与保护以及相关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以及切割、焊接作业燃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