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完善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的天然气资源储备体系,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确定天然气资源储备的目标任务、规划布局、保障措施等。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根据燃气资源情况和燃气发展规划,明确本市天然气资源中长期供应量和年度供应量,加强天然气供应和需求统筹。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