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本市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的燃气工作合作,推动燃气设施互联互通,加强信息共享、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促进燃气事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