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燃气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