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业标准化生产,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建立农产品溯源平台,发展循环农业,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储运、流通等环节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