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聘任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业务指导、政策宣传、法律咨询、财务会计辅导等服务,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对于聘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