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三章 促进与发展第三十七条有效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完善抵押物、质押物的评估机制,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授信相结合,加大涉农金融产品创新等措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融资提供支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当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信用贷款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和农业机械作业等环节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