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盈利状况,依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确定的比例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依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