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二十五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转让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