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第十三条有效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