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共同设立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解医疗纠纷,可以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咨询专家意见。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