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