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涉侨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通过创新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支持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