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四十条有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家庭培育、践行和传承良好的家风家训,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