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一)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市政设施及指引标识。

(三)盲道、坡道、电梯、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及指引标识。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

(八)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