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
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完善和推行志愿服务星级激励机制,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数享受相应的激励回馈,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的,献血者、捐献者及其亲属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