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在家庭文明建设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互相扶持,自觉履行抚养、赡养、扶养义务。

(二)尊敬长辈,关心照料老年人,给予老年人精神慰藉。

(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和约束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和文明行为规范。

(四)其他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