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控制作业时间,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爱护无障碍设施,保持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得在建筑物内及其公共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八)不得在阳台外、窗外悬挂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九)浇花、晾晒衣物、清洗窗户、清洗阳台以及空调向室外排水等避免干扰他人。
(十)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影响城市容貌。
(十一)不得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十二)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